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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出轨取证:违反婚姻自由的约定无效-行业新闻-成都探索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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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出轨取证:违反婚姻自由的约定无效
发布时间:2023-04-30 17:28:04浏览次数:670
违反婚姻自由的约定无效 违反婚姻自由离婚纠纷案   要旨  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。夫妻以财产、子女抚养权  的归属来限制另一方提出离婚的权利的协议,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,属  于无效协议。   案情   张某与刘某于1998年结婚,婚后育有一女,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  为家务琐事争吵,最终导致感情不和。为此,张某曾于2002年9月向  法院起诉要求离婚,后经家人劝解,慎重考虑后撤回起诉。同年12月  31日,双方就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签订了一份协议,协议内容如下:  如果张某再次提出离婚,不管是真心还是以离婚相要挟,双方的婚姻关  系即告结束,不得反悔,两人所有婚前婚后财产均归刘某所有,张某不  得请求分割共同财产,女儿由刘某获得抚养权,张某不得有任何异议。  协议签订后,双方的关系并无改善,张某于2003年11月再次向法院起  诉离婚。诉讼过程中,张某以上述协议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签,并非  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,且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规定,应属无效协议为  由,要求获得女儿的抚养权并按法律规定分割财产。刘某虽表示同意离   婚,但坚持按照协议的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及女儿的抚养权。      原告诉称:双方感情确已破裂,双方协议违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  则,是无效协议,请求法院判决离婚,依法分割财产,从原告抚养孩子  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,判决原告获得女儿的抚养权利,被告  承担女儿抚养费每月300元。   被告辩称:同意离婚,但是原告同意离婚后放弃家庭共同财产以及  女儿抚养权并签订协议,该协议是双方自由意志的表示,应当对双方具  有约束力,所以要求法院根据两人之间的协议判决被告获得全部财产以  及女儿的抚养权。   审判   法院认为:虽然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 成都市调查公司 作出约定,但这种约定以不得违法为前提。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, 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背法律的规定,则该民事行为无效。  本案中双方的协议以张某提出离婚为前提,违背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  自由的基本原则。婚姻双方及任何人均不得通过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的限  制来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,且双方约定离婚时子女一定要由刘某抚养也  与法律规定的原则不相符,因此该协议属于无效协议。   在向双方讲明法律规定和查明双方确无和好可能的基础上,法官对  案件进行了调解,张某与刘某达成了协议。   评析   本案是违反婿姻法首要原则之婚姻自由原则的典型案例。婚姻自由  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,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  问题,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预。  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协议是否违法的认定。根据《合同法》第  45条之规定,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。附生效条件的合  同,自条件成就时生效。附解除条件的合同,自条件成就时失效。但民  事行为是否生效首先取决于所附条件是否合法,如果违反法律强制性、  禁止性规定,即使所附条件成就,民事行为也不能生效。本案中,原被  告双方通过协议约定:只要原告再次提起离婚的要求,双方的婚姻关系  即告结束,不得反悔,两人所有婚前婚后财产均归刘某所有,张某不得  请求分割共同财产,女儿由刘某获得抚养权。由于是否离婚在订立协议  时尚不确定,因此该协议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民事行为。但协议所附条件  是原告提出离婚,实质上是被告以财产和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来限制原告  提出离婚的权利,此条件违背了婚姻法的婚姻自由原则。婚姻自由包括  离婚自由,指夫妻感情破裂时,当事人有权要求离婚,他人不得以任何  理由和任何方式限制当事人的这种离婚意愿。   综上,婚姻自由原则是婚姻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,婚姻自由是人们  的基本权利,任何人不得任意干涉。本案中被告对于原告离婚自由的限  制显然违反了我国法律制度,因此必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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